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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17-03-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网上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发挥现有网络效益,实现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与计算中心作为校园网网上信息的发布和管理机构,对校园网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实施管理。为各部(处)、学院提供信息发布的平台和权限。

第三条  网络与计算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解决网络管理中的问题和WEB服务器正常运行的维护。

第二章 网站的建立

第四条  校园网网站是指依托校园网,向校内外用户发布信息,提供信息查询、下载、上传服务的网站,分为校级网站、二级网站。校级网站包括学校主页,二级网站包括各学院、中心、处室,等网站的信息管理与发布系统。

第五条  校级网站由网络与计算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校级网站中为各部(处)、学院提供信息发布的平台(接口)和权限。二级网站及独立网站的信息发布和管理由各学院、处室管理。

第六条  独立建站部门填写相关书面申请,经本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网络与计算中心登记备案并在主页安排链接。

第七条  网络与计算中心提供接入服务,己批准建立网站的部门需提前与网络与计算中心商定网站建立的技术方案,确保符合学校的有关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八条  任何未经批准开放的网站,一经发现,将封闭网站,并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九条  信息发布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十一条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校园网络用户应及时报网络与计算中心。

第十二条  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三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确实需要改变原有网络结构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网络与计算中心批准。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信息上网的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校园网上各级的站点提供或发布涉及保密信息,必须由保密部门或相关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凡在校园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的单位和用户,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深圳网监部门审批后,方可开通,并负责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学校各网络信息提供单位要认真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等。

第十六条  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要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保密部门,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查处各种泄密行为。

第十八条  二级网站原则上不得开办BBS电子公告服务及聊天栏目。确因工作需要拟开办此类服务的,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专项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网上信息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条例,建立完善的信息审查制度并明确责任。对于违反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的信息发布部门,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将关闭其网站或收回信息发布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网络与计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修订时间:2017313


附件一: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二: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官方网站内容更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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